被罚61万!微商卖三无减肥药被判10倍赔偿,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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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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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在线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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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在家中,多次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后李某与妻子刘某一同将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自行罐装并加贴标签,以“纯中药七天瘦加强版强效瘦身减肥瘦大腿肚子诚招V信代理一件代发”等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上述胶囊。

公安机关对两被告立案侦查,现场查获、扣押两被告销售减肥胶囊27瓶。两被告购进减肥胶囊共计134252余颗,绝大部分通过网络销售流向市场,其中流向市场的34886颗无销售记录保存,难以核查销售对象的身份情况。经查,销售金额共计61040元。

经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前述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减肥胶囊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前述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显示,西布曲明、酚酞对人体具有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赔偿金610400元,并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提示违禁成分西布曲明、酚酞存在的危害。

被告李某、刘某共同答辩称,对起诉人诉称事实没有异议,通过互联网向现已无法核实身份的消费者销售案涉产品的金额,须由法院根据具体的销售情况做审核确定,应将李某、刘某丢弃、遗失、赠送、退货的案涉产品及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案涉产品从销售金额中予以扣减。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李某、刘某侵权行为的主客观状况、对社会公益造成的影响程度,特别是李某、刘某贫困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尚需接受严厉的刑事处罚制裁等因素,酌情考虑在销售金额三倍或三倍以下进行赔偿。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系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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