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聊天话术剧本,狡猾的诈骗团伙专挑宝妈微商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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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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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细审

不同人员不同对待

该案20余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进入公司的时间长短不一、在公司从事工作种类不同。除魏继能外,人人都辩称“我不知情、我不知道是诈骗”,而首犯魏继能更是辩解“踢单”过程中,他们给被害人发了货,这说明其公司的目的是向被害人卖枸杞,“售前”“售后”人员的双簧只是一种营销手段而非诈骗。

如何甄别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成为摆在办案检察官王占荣面前的首要问题。王占荣经过阅卷、提审、会同侦查机关到案发地调查取证以及一次次案件研讨,认为本案中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应依据个体岗位及入职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认定。比如说,对于“售前”“售后”人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在案证据表明“魏继能在前期招聘时明确告知被招人员,公司在做业务时会有一定的套路,如果不接受可以立马走人”。据此,前期招聘的这部分人员对公司以“套路”开展业务是明知且接受的,在接受“话术”培训及实际操作过程中,这部分人作为实际实施诈骗行为的“售前”“售后”人员,对公司的操作模式及自己的行为也是有明确认知的,应当认定该部分人主观上对自己及公司实施诈骗行为明知。

而对于进入该公司不长时间、仅从事前台工作的王某和舒某,办案检察官认为因其未参与公司具体诈骗行为,且进入公司时间较短,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对该公司性质有明确认识,虽偶尔有为其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过一定帮助,但不能据此认定该二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另外,魏继能的哥哥魏继远是其后成立的“远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现有证据表明魏继远没有亲身扮演“售前”“售后”角色,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但在案证据表明其了解“永创”公司的运营模式,却还与弟弟共同成立“远能”公司,并实际承担了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租赁、购买作案电脑及微信号等任务,由此可以推断其对诈骗行为主观明知。

对于魏继能辩解的给被害人发了货,不影响对其诈骗行为的认定。理由在于被害人交付钱财的目的并不是购买枸杞,而是基于对“售前”“售后”之前伪装的信任而为“售后”向“售前”垫付的资金。而该团伙在“踢单”过程中,根据之前与自己多次交易过程中骗来的被害人信息,强行将被害人不需要的廉价枸杞以高于价值几十倍的价格邮寄给被害人,且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货手机号码,使被害人无法退货只能接收,造成了被害人购买枸杞的假象,其本质上还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信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

截至发稿时,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依法对12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该案魏继能等18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后说法

近年来,伴随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借助手机、网络等通讯工具和网银技术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其侵害对象广、诈骗手段多、涉案金额大,造成人民群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极大危害了社会诚信。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手法翻新,新型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团伙配合“演技”提高、利用监管新规编造诈骗“话术”更是当下电信诈骗的又一突出特点。而由于网络分布的广泛性和受众的普及性,对该类犯罪查处难度高,但也需要更加严厉地打击治理。

本案中,魏继能等人就是针对微商群体量身定制了“话术”剧本,精心设计了“互推”“一买”“二买”“踢单”等流程,编制的骗术令让“宝妈”微商们防不胜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微商达2000余万人,这代表着信息时代的一种发展趋势,也给了魏继能一类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防“电诈”,重要的是提高对电信诈骗的辨别能力,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及银行卡信息,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切莫因小失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司法机关一起还网络空间一片天朗气清。(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王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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