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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消费返利 未来集市广西百色涉及传销新模式

2598微商货源网 更新日期:2020-04-02
核心提示:近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315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第6宗梁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案(百右市监处字〔2019〕68号)提到了社交电商平台未来集市。在这一传销案例中,消费返利成为传销新模式,要求

近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3·15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第6宗梁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案(百右市监处字〔2019〕68号)提到了社交电商平台未来集市。在这一传销案例中,“消费返利”成为传销新模式,要求会员及加入者交纳入门费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靠发展下线盈利,颇具迷惑性。而且等级隐藏性极强,除非查看后台数据。在本案中,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认定梁某是“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但无法计算具体的等级提成。

社交电商消费返利 未来集市广西百色涉及传销新模式

2019年7月份以来,经过潘某某的推荐,梁某使用本人的手机号(186xxxx7654),在“未来集市小程序”APP注册“微跃家族梁某”的用户名账号,并在该平台购买了一个399元大礼包,成为“未来集市”的VIP店主,当事人取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后, 利用“未来集市”运作模式,在百色市积极发展人员,通过发送“未来集市小程序”APP专属136888邀请码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成为下线集市掌柜(店主)达238人,其中谭某某、林某某等人在认购399元大礼包后成为了VIP店主,谭某某又发展了谭某为VIP店主。当事人每发展一名下线人员可获得100元至200元不等直接提成,还获得团队内所有下线人员收益20%的间接提成。违法所得包含在获得的收益47074.9元中,因无相关记录无法计算。

当事人参加所谓的“未来集市”网络交易经营,以推荐他人认购399元大礼包,成为店主为门槛,主要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并给付上线报酬(即通过发展店主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且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该运作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特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对其作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右市监处字〔2019〕68 号)和(百右市监处字〔2019〕69 号)显示了梁某及其同伙违法具体情况。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报道称,2019年7月份,潘某娜经武汉人金某的介绍,使用自己手机下载“未来集市”APP,并注册账号,随后在该平台购买了一个399元大礼包,成为“未来集市”的VIP店主,并加入“未来集市”总公司旗下战略合伙人之一的金“微跃家族” 团队并成为直接下线人员。潘某娜取得发展他人资格后,先后将自己的丈夫梁某和潘某发展成为下线加入“未来集市”活动。梁某加入后,利用“未来集市”运作模式,在百色市以及通过发送“未来集市”APP专属邀请码积极发展人员,要求被推荐人员认购399元大礼包,先后发展了谭某、林某等人为VIP店主。

2019年11月2日下午13点,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右江区市监局会同右江经侦大队依法对位于右江区新兴路某国际大酒店一楼会议厅进行检查,发现潘某娜、梁某等人举行“百色店未来集市2019社交电商新零售线下沙龙财富峰会”培训会,会议厅屏幕播放“未来集市”的宣传片,参加培训会人员有147人,其中工作人员有25人。执法人员查看其宣传U盘、资料、笔录本及手机内容,认为潘某娜、梁某等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全程录像、拍照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扣押了用于传销活动的物品。从处罚决定书中获悉:潘某某直接发展48人,获利1.2万多元,梁某发展下线238人,获利4.7万多元。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责令潘某娜、梁某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分别罚款10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未来集市是由广州未来集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项目品牌。广州未来集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吴召国(现任思埠集团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CEO、思埠集团董事长),持股比例为98%。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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